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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旧网址“3·15”消费维权活动顺利开展
发布时间:2019-03-15 来源:bat365旧网址团委微信公众平台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享受意识和健康意识也得到不断增强。但与此同时,所受到的欺骗也不计其数。对于年轻人来说,为了满足自己对美的追求,去尝试各种各样的整容邪术,却毁了自己姣好的面容;对于老年人来说,为了让自己长命百岁,拼命买强身健体的药,却掉入了保健品的大坑,最终也损害了自己的健康;为了满足自己网购的欲望,不惜进行分期贷款,以求自己买时一时爽,不仅会掉入贷款的大坑,所买的商品质量也无法得到保障。今天就让小编带大家去仔细了解一下这些“大坑”吧!

你遇到过这样的事吗?

2017年4月,刘女士花3万余元到西安一家美容整形医院进行了隆鼻手术,术后发现鼻子塌陷,联系医院后医院表示手术没有问题,刘女士无奈之下又缴费1万元于10月份做了二次隆鼻手术。2018年2月,刘女士发现鼻子假体外漏,鼻腔渗血,到该整形医院检查,医院要求付费取出假体,双方谈赔始终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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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的不法经营者往往打着惠民工程、政府补贴等幌子,利用所谓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等身份对商品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通过虚假打折、“雇托儿”等手段制造“现场抢购”的营销氛围,诱导消费者按所谓的疗程优惠大批量购买产品,诱使消费者落入“连环骗”的圈套。2018年3月初,消费者张大爷拄着拐杖来到西安市消协高新分会投诉,称在西安市高新区某食品经营部购买了3万余元的保健品,服用后身体不适要求退款,但该店拒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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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马女士2018年4月份在网上看到学习提升学历的机构,经过联系由于费用过高,一次无法全部付清,该机构刘老师说可以先付800元,其余的分期付给机构就可以了。于是通过微信给刘老师付款800元,随后根据刘老师提供的地址,上门咨询办手续,刘老师热情地用马女士手机办理了相关手续。回到家后,马女士才发现分期付款应该是和该机构签订合同,不应该有第三方平台,这时才发现并不是分期给该机构付款,而是该机构给马女士在第三方平台申请了学习贷款,马女士每月要给该平台还款。马女士害怕影响以后的信贷征信,于是当天通过微信联系该机构要解除合同,但该机构却迟迟不予办理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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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9日,李晓东在淘宝网购买了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仙公司)销售的白酒6瓶,网上商品页面描述为“白酒中国名牌52度五粮液(1618)500ml特价”,成交价为8349元。交易完成后李晓东查询上述网页发现,其购买的白酒在酒仙公司的淘宝店铺中标注的商品“特价和原价”相等,这才发现自己被淘宝商家所骗。

不慌不怕,我们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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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用法律应对假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店家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有明确的惩罚规定。其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另外对于售假的商家,我们作为消费者也可以进行举报,经过查证属实的,经营者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外,国家有关机关也将对其进行处罚,责令其改正,并且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 维权的证据问题

首先,消费者要有意识的保留消费凭证或其他证据。增强法律意识不仅体现在熟悉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增强法律思维,其中就包括证据思维、根据思维。其次,自觉主动的向商家索要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这是我国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并且消费者在平时的生活中要具备维权意识,自觉去正规场合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设置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三者之间是层层递进的,法律之所以对消费者给予了一定的倾斜化保护,是因为出于专业性或投入性的原因,相比于经营者,消费者往往不能够对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有更加具体和详细的认知;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仅仅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法,在背后也蕴藏着深刻的自然法逻辑---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所以消费者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哦!

有些问题,小编实在是才疏学浅,于是就去请教专业老师,帮助同学们答疑解惑。

老师简介:

赵大为老师:bat365旧网址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能源,发表论文4篇,参与省级研究项目三项。

李冰老师:中共党员,硕士学位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研究方向:市场规制法,讲授经济法学课程,在本专业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四篇,参加省级项目两项。


问题一:老师,我们在网上购物,有可能会遇到刷单的店家。这对我们是否购买该商品产生怀疑,那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赵大为老师:首先刷单本身它就违反了一定的法律,其次我们《消费者权益法》第九条规定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也就是说是否购买是消费者的自主行为。但建议消费者在挑选商品时,可以采用比较性的购买,保持理性克制、谨慎的消费头脑,用理性去指导消费,不要被商家的宣传蒙蔽,如果对购买的商品不满意,可以申请退货,这是我国法律对消费者进行的保护。

问题二:老师,当我们在超市买的食品出现问题时,应该找谁负责呢?如果负责人推脱责任的话,我们该如何做呢?

李冰老师:如果质量有问题的话,超市是应该负责的,可先与超市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话,也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有关部门(一般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去投诉或者起诉。


2019年3月15日,在bat365旧网址的组织下,“3·15”消费维权活动如期举行。我想大家或多或少可能都会有这样一些经历:双十一要求退款却被无情拒绝;买到假货却又无可奈何。在“3·15”这样的日子里,我们将尽力为大家去解决这些消费维权问题。

首先,我们收集了大家在消费中所遇到的问题,最主要的是两个方面:

一、大家并不知道自己在消费方面所享有的一些权利;

二、大家无法找到正确的方式去维权。

其次,我们查询了国内外的热点事例,并向老师咨询关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去解决大家的问题。

最后通过微信公众号上文章的推送,使大家能够了解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规定,从而让大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以法为帆,合**,从我做起,从大家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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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bat365旧网址团委微信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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